关于申请人衢州市生态环境局、浙江常山利盛新材料有限公司请求确认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效力一案中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的公告
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日受理申请人衢州市生态环境局、浙江常山利盛新材料有限公司请求确认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效力案。申请人请求人民法院确认衢州市生态环境局、浙江常山利盛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6日达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有效。本院现公告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内容(附后)。公告期为三十日(自2020年9月9日至2020年10月8日止)。如对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有异议或意见的,可在公告期内提出,以协助本院对该协议进行全面审查。公告期满后,本院审查认为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的内容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的,将依法出具裁定确认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的效力。
特此公告
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9月9日
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内容